讯问笔录
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至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地点:XX区看守所第X讯问室
讯问人:万晓雪警号:XXXXXX
讯问人:卢黎辉警号:XXXXXX
记录人:杭天警号:XXXXXX
被讯问人:宋丽华,女,汉族,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幢X单元,荣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区看守所。
讯问类别:核实讯问
讯问开始
问:我们是XX区公安局办案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此前公安机关已经多次告知你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今天再次向你告知:你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提问,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有权申请回避,有权聘请律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此前在讯问中曾称荣华投资有限公司北城河项目属于正常民间项目合作、民事投融资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现已调取公司账户流水、出资人登记表、清退顺序表、内部工作名单、投资协议、宣传材料、电子数据以及多名出资人、公司财务、法务、行政人员的证言。你是否对之前供述作出更正?
答:我更正。之前我没有如实说。荣华投资有限公司确实以北城河项目合作、个人跟投、项目出资这些名义对外吸收社会人员的资金。虽然北城河项目是存在的,但公司吸收资金的方式、承诺收益的方式、资金使用和清退安排都有问题。我现在认可公安机关对我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
问:荣华投资有限公司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收益或者开展类似理财、吸储业务?
答:没有。荣华公司没有获得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没有银行、理财、吸储、公开募集资金这些资质。这个情况我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知道的。
问:既然没有相关资质,为什么还以项目合作、个人跟投、项目出资等名义对外吸收资金?
答:主要是因为北城河项目推进需要资金,公司自身资金不够,到了后面又有到期的资金需要兑付。开始的时候,我们以熟人、合作方、员工亲友为主,后来通过老出资人介绍新出资人、线下推介、饭局介绍、微信群转发项目资料等方式继续吸纳更多资金。名义上说是项目合作,实际上很多出资人只是把钱交给公司,到期拿本金和收益,并不参与经营项目。
问:你们吸收资金的对象是否仅限于特定少数人?
答:不是。前期有些人是熟人介绍来的,但后期只要愿意出资并且认可项目收益的公司基本都会接收,没有严格限定身份、职业、地域,也没有让他们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很多人之间互相并不认识,只是听说项目能挣钱、到期能回款,就把钱转进了公司或者指定的账户。
问:你公司是否向出资人承诺固定收益、保本返利或者到期兑付?
答:承诺过。书面协议里有些地方写了“投资有风险”之类的话,但实际对外介绍项目的时候,我们一般都会说项目稳、收益好、到期能兑付。对部分出资人,我们明确说过月息、年化收益或者到期本息一起结算。后来为了规避风险,有些合同文本把保本、固定收益的字样删掉了,但实际操作和口头承诺还是按固定回报这一套来。
问:公司吸收资金后是否全部用于北城河项目建设和运营?
答:没有。一部分资金确实用在了北城河项目的开支上面,像办公室运营、项目配套费用、人员工资、物料和对外协调费用这些,但不是全部。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于兑付之前承诺的前期出资人的本金和收益,还有推广介绍费用,维持公司日常运转,还有部分由我审批后用于处理历史债务和安抚重点出资人。
问:公安机关查明,荣华公司存在用新出资人资金兑付旧出资人本息的情况,你是否认可?
答:认可。到了后期项目的回款已经不够到期兑付了,公司为了维持局面,就用新进来的资金兑付前面的人。我们内部也知道这是拆东补西,只是当时都说成“资金统筹”和“临时周转”,没有对出资人说真实情况。
问:对出资人、债权人、清退对象身份混同的问题,你现在如何解释?
答:这也是公司不规范造成的。很多人先是出资人,后来本息到期没有兑付,就成了债权人,再后来公司做清退名单,他们又成了清退对象。有些人本息转投、追加投资、分批清退,身份和金额都混在一起。公司没有建立清晰的分类和真实账目,对外也没有如实披露。
问:关于清退顺序异常、部分人员优先兑付的问题,你是否认可?
答:认可。清退不是完全按照到期时间、出资顺序或者比例执行的。实际上谁闹得凶、谁可能报警、谁和公司关系近、谁对公司压力大,就会被优先安抚或者优先清退。乔天骄、石谷等人被列入“催款频繁”、“重点安抚”、“可能报警”的名单后,确实优先拿到了一部分的清退款。之前我说是因为他们家里急用钱,这个说法不真实。
问:出资人宗大山向荣华公司账户转入50万元后三日内,其中42万元转至乔天骄账户,备注为“项目清退款”,这笔资金是否属于正常项目回款?
答:不是。这笔钱并不是项目真实经营产生的回款,而是新进资金中的一部分,用来兑付、安抚乔天骄。备注写“项目清退款”,是为了让账面看起来像正常清退。
问:梁宏收到的25万元清退款是怎么回事?
答:当时北城河项目方退回了一部分阶段性合作款,按照梁宏那笔出资的情况,可以先给他安排20万元。梁宏一直催,说20万元不够,赵虎也替他传过几次话。我考虑到他的资金压了很久,就批准公司另外补了5万元,最后一共给了他25万元。
问:另外补付的5万元是否有相应的项目回款或者结算依据?
答:没有对应到那次项目回款,是从公司周转资金里出的。当时我把它当成纠纷协调和清退补偿,金额也不大。
问:为什么其他尚未清退的出资人没有获得同样的补付款?
答:梁宏催得比较急,赵虎也一直在中间协调。他和程继军以前那批项目材料又有牵连,我不想让旧账再闹起来,所以想先把他安抚住。
问:财务凭证为什么将全部25万元都记载为“项目清退款”,没有将其中5万元单独说明?
答:是我让财务一起记的。当时觉得都是退给梁宏的钱,没有必要分开。现在看,这样处理确实不规范。